分类处置 双向承诺 奖惩并举|市纪委出台意见鼓励倡导实名举报工作

发布者:纪检监察室发布时间:2019-03-05浏览次数:648

   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名举报工作,营造干事创业良好制度环境政治生态,日前,市纪委制定出台了《纪检监察机关鼓励倡导实名举报工作意见(试行)》 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有效提高信访举报的真实性和可查性,节约行政资源,最大限度保障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,大力营造树清风扬正气、强责任促担当的信访举报工作环境。

《意见》旗帜鲜明提出鼓励实名,双向承诺。鼓励倡导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真实姓名(名称),提供清楚、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,通过来信、来访、电话、网络等形式,向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检举、控告党员、党组织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。不愿意署真实姓名(名称)的举报人,可委托第三方代理举报或以其他间接确切联系方式进行间接举报。在受理举报过程中,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向直接举报人或通过第三方代表,向间接举报人主动宣传解释信访举报的权利和义务,引导举报人依法、有序、如实行使举报权利。承办部门要按规定出具《受理告知书》,并与实名举报人签订《举报办理双向承诺书》。


《意见》进一步明确信访举报“分类处置,优先办理”承办模式。针对实名举报,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,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录入、甄别转办、受理告知等工作。承办部门收到实名举报件后,一般应自签订双向承诺之日起60日内办结;情况复杂需延期办结的,承办部门应在期满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报转(交)办的信访举报部门批准,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,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的理由。承办部门应在实名举报结案或了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举报人反馈,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备查。举报人提出不同意见的,承办部门应当记录并补充调查或作出说明。对联名举报的,可在一定范围内集体反馈,或向签订承诺书的代表进行反馈。


匿名举报,凡问题笼统,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,无具体违纪事实证据,难以查核实的,举报问题胡编乱造、夸大其辞,真实性难确认或明显不实等情形,经审批,可直接了结处理,或经函询谈话后了结处理。


《意见》强调,要严格保密,保障权益。实名举报件受理办理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对违反规定,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发现涉嫌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,依纪依法追究责任。对因主观故意或者工作不负责任,造成实名举报失密、泄密,而导致实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,影响案件调查以及造成其他后果的,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对应当受理的实名举报不予受理,对实名举报办理不按照办理程序执行的;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办结,未按规定申请延期、反馈的;对查办中敷衍塞责,办理不力,因调查事实不清、定性不准、处理不到位等问题,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,按照有关规定,严肃追究具体承办人及有关领导责任。


《意见》强调,要权责一致,奖惩并举。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要进行奖励,具体参照《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办法》(浙纪〔2013〕19号)执行。除给予物质奖励外,还可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基础上,视情给予记功、通报等形式的表彰。对经查实系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,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,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。必要时,经调查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,可提请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助调查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对经调查确属错告、误告、诬告等不实举报,且造成不良影响的,调查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,消除不良影响。具体参照《衢州市失实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澄清工作办法(试行)》(衢纪发〔2018〕12号)执行。


《意见》要求,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鼓励倡导实名举报工作纳入到“两个高度”“两个大局”中来思考、谋划和推进。加强宣传引导,传递清晰信号,高标准严要求落实相关举措。要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,突出正向激励、反向警示作用,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诬告陷害和恶意举报行为的发生。